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阿坝州闽锋 锂业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熟悉新能源锂电产业的运营、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 张亦春 阮荣祥 唐予华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0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