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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鑫椤资讯
      特别提示:本次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欣旺达(300207)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明旺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旺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714.99万元。公司在按净利润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871.50万元后,本年留存的利润为7,843.49万元,上年度留存利润为20,591.68万,减除本年度已经分配的利润2444万元,因此本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5,991.1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拟以2013年12月31日的股份数24,4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222.00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2013审计过程中公司对其工作效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对于其报酬,拟定为48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335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任宝明律师、王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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