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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鑫椤资讯
     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5部门联合出台《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即日起,四川省更新公务用车除因特殊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要严格按比例选用新能源汽车。根据《方案》,省直机关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2014年至2016年,成都市、泸州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根据《方案》,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根据四川省机关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总体目标,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将逐年提高,配套基础设施将逐步完备,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方案》中明确,2014年至2016年,成都市、泸州市2个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自贡市、德阳市等16市,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三州”地区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配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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