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协会组织审查、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协会代表全体分支机构与会员单位共同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我国电池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有利于电池行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CIAPS)、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代号CIAPS为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首字母缩写。协会标准编号形式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组织体系包括: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团体标准办公室。
第七条 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由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代表和秘书长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8至10人,名单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
2.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3.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
4.负责对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原则上由协会理事单位熟悉标准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总数15至2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委员构成需遵循覆盖领域广,各方利益均衡的原则,名单由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审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审查意见;
2.对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审查意见。
第九条 团体标准办公室设于协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工作;
2.负责建立团体标准档案。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废止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订流程为:立项申报、核准和批复、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送、审批、发布、实施、复审等。
第十一条 协会接受各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提出的团体标准制订申请,申请单位向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室递交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办公室汇总并进行格式审查后,统一将申请书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申报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标准内容、覆盖范围、主要参与企业市场份额,及相关标准情况。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对团体标准项目申请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参与审查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审查视情况可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审查采用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获得审查委员2/3以上赞成票的申请可向领导小组上报,申请批准立项,赞成票未达到2/3的项目,需由审查委员会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或驳回意见。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根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批,批准通过当日即为立项日期。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团体标准办公室按项目计划要求组织标准申请单位实施,申请单位将作为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通过团体标准办公室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协会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主编单位根据团体标准计划任务组建编制工作组。工作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团体标准编制格式参照国家对团体标准的要求编写(参照GB/T1.1)。工作组管理办法见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组章程。
第十五条 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内容见附件2)后,上报团体标准办公室,经审阅、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周。工作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其他送审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团体标准办公室,经审批后可召开标准审查会。
由审查委员会组织标准评审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投票表决意见(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4)和审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见附件5)。投票表决意见中的赞成票超过2/3为审查通过。审查会后,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 主编单位汇总标准报批稿及其报批文件一并报送协会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新发布的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标准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http://www.ciaps.org.cn)上公布(团体标准公告形式见附件6)。
第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废止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发展需要,协会适时对已发布的标准组织复审。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由主编单位组织复审,团体标准办公室作出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7)。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复审确认的团体标准继续实施;经复审需修订的团体标准列入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经复审需废止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布废止结果。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或由协会提供。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