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非法处置废旧电池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责。
据介绍,2014年1月份至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旺租用天河区龙洞迎龙路龙山工业园南侧临时工棚对废旧蓄电池(含铅酸蓄电池等)进行拆解处置,从中牟利。李某旺雇佣被告人李某保做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工人作业和对废旧蓄电池的称重、登记,雇佣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三人对废旧蓄电池进行手工拆解,并将废旧电池里电解液直接倾倒于地面,地面液体汇集流入作业区域北侧一排水口。
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许,广州市天河区环保工作人员联合天河区公安分局龙洞派出所民警在龙洞迎龙路龙山工业园南侧临时工棚抓获被告人李某保、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保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打电话让被告人李某旺回到工棚现场,被告人李某旺接到被告人李某保的电话后主动去到工棚现场接受处理,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执法人员在现场缴获了废旧蓄电池897个(经称重约3.4吨)。广州市天河区环保局检测人员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现场采样液体中PH值、锌、铜、铬、铅等水污染物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锌、铜、镉及铅的浓度分别超出标准4.73倍、5.29倍、27.10倍和5.42倍。该场所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
据悉,上述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当场表示认罪。
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旺、李某保、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结伙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法院判处主犯李某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