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国税局了解到,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中符合条件的将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通知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其中,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和新能源电池免征消费税。同时,对铅蓄电池进行“限时免税”,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外,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对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材料。
截至目前,全市已确认61户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预计全年将增加税收500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