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市场杂谈 » 正文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3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鑫椤资讯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罕见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果企业不予治理污染,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环保法》引入了拘留处罚。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骆建华表示,新法不仅对企业的罚款力度加大,而且还给环保部门下放了行政权限。这些严格的措施,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成本,甚至会导致很多环保没有达标的企业强行停产或者关闭。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企业在环保达标的前提下生产。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总经理、高级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实我国每年都在对环境污染的相关事件作出一些处理,但是这些处罚力度非常轻,2014年也有不少针对环保的相关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处罚力度太小使得企业宁愿被处罚也不愿花钱投环保,好多企业每年就跟例行工作一样按时把罚款交到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他们来说,小额的罚款如隔靴搔痒。因此,新《环保法》实施后更值得期待的是怎么落实,包括是不是对企业的环保投入有一些政策支持,或者在技术上有没有标准化,“好多企业连怎么找到治理措施都不知道”。
     
      监管部门问责措施严厉

      新《环保法》在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针对监管主体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六十八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如此强调行政问责的原因在哪里?骆建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以往地方基层环保部门会出现执法不严、力度不够,甚至“猫鼠一家”的问题。而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将来一旦企业出现重大污染事件,还可能会倒查,比如当时的监控是怎么做的,环保部门是怎么批的。

      王凤春解释道,“此次新《环保法》对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问责更加具体化。管理部门不尽责,是执法过程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加强监管是未来的一大趋势。另外,以前条款的问责主要是对执法部门的,但这次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的问责。这就包含了政治责任,不单纯是法律责任。”

      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此次环保法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成为新《环保法》最大亮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可以申请公开信息,则是在法律层面上给了普通公众更多发声的机会和可能。“信息公开是原则规定,各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对于具体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规定。在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公民再去申请的信息公开也得是可以公开的信息。”王凤春分析。

      同时,新《环保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骆建华表示,相比普通公民,公益组织更加专业。比如说,如果要起诉一个企业必须要得到一些证据,公益组织就有一些专业的数据,能更加全面地为诉讼提供证据和材料。
 
关于我们: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现有上千家会员单位,下设碱性蓄电池与新型化学电源分会、酸性蓄电池分会、锂电池分会、太阳能光伏分会、干电池工作委员会、电源配件分会、移动电源分会、储能应用分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电池隔膜分会和电池回收再利用分会等十一个分支机构。
本会专业范围包括: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锌锰碱锰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锌银电池、热电池、超级电容器、温差发电器及其他各种新型电池、电池系统解决方案,以及各类电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和电池管理系统等。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资讯浏览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