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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7  来源: 工信部  作者:鑫椤资讯
核心提示:《规范条件》中规定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明确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研究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汽车动力蓄电池是直接关系到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核心零部件。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安全性、可靠性、一致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远高于普通蓄电池,因此,应对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出不同于普通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和条件。
 
  当前,我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存在生产企业数量过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截止到2014年12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已有近150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1600余款产品,累计总产量不足16万辆,但涉及动力蓄电池配套生产企业却有177家。且多数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缺乏研发基础和保障一致性的生产工艺,在生产、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能力也需进一步提升。整个行业已初步呈现出了散乱的发展局面,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动力蓄电池行业发展亟需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制定目的、原则、思路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拟采取公告管理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和规模化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以引导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为原则,着重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与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水平的有效衔接,重点突出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和生产一致性。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服务行业的思路,建立动态的行业管理公告,促进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制定过程
 
  2013年下半年以来,装备工业司按照上述目的、原则、思路,组织汽车行业研究机构、整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等,开展了《规范条件》的编写工作。编制过程中,我们对国内外汽车动力蓄电池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我国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产业状况进行了调研摸底,并多次召开了由企业、行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的研讨会,进行了充分研讨和多次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范条件》的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28日-11月28日,装备工业司在工业和信息化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2014年12月-2015年1月,装备工业司就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进一步听取了行业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发布稿。
 
  四、《规范条件》的主要内容
 
  《规范条件》具体分为总则、生产企业基本要求、生产条件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产品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售后服务能力要求、规范管理、附则等九部分内容,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应具备的能力条件、公告流程和规范管理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一)明确对动力蓄电池企业的管理方式和范围
 
  1.根据《规范条件》的制定原则和思路,明确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2. 考虑与国内现有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结合国际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实际应用现状和趋势,《规范条件》中规定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明确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
 
  3. 考虑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的特殊性,规范条件对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分别提出进入公告的条件和要求。
 
  (二)明确对进入公告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为达到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的目的,对申请进入公告的企业应具备的能力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除政策符合性之外,还包括:
 
  1. 考虑企业规模化发展和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规范条件》对企业产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2. 考虑动力蓄电池产品一致性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规范条件》对企业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检测能力提出了要求,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3. 为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规范条件》对企业研发机构、人员、设计规范文件体系和具体的设计研发能力提出了要求,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应配备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的研究开发人员,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
 
  4. 为保证企业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规范条件》对企业产品和质量保证能力提出了要求,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
 
  5.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动力蓄电池产品提供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
 
  (三)明确进入公告的流程监督管理要求
 
  《规范条件》明确了企业申报、省(市)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终审的工作流程,并要求企业每年提交报告,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规范条件》明确对公告内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将抽查有问题企业的公告资格。《规范条件》也明确规定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五、其他
 
  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技术进步很快,新技术新体系电池也将不断出现。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规范条件》规定了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并将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为理顺汽车动力蓄电池和其他锂离子电池关系,与工业和信息化即将发布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相协调,《规范条件》提出“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说明“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执行”,以避免两个规范条件均涉及汽车动力蓄电池造成的企业重复申报等问题。负责制定两个规范条件的装备工业司和电子司也明确,不干涉企业按两个规范条件同时申请公告的自愿行为。
 
关于我们: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现有550多家会员单位,下设碱性蓄电池与新型化学电源分会、酸性蓄电池分会、锂电池分会、太阳能光伏分会、干电池工作委员会、电源配件分会、移动电源分会、储能应用分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和电池隔膜分会等十个分支机构。
本会专业范围包括: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锌锰碱锰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锌银电池、热电池、超级电容器、温差发电器及其他各种新型电池、电池系统解决方案,以及各类电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和电池管理系统等。

关键词: 电池 锂电 镍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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