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针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协会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协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协会承担。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协会党组织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协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协会监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通过后,应当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协会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相关决议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第十一条 协会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每个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6名;每个代表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般不超过6名。
第十二条 协会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协会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协会对分支机构采用“一机构一份授权书”方式,由协会向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授权书载明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要求等,由秘书处统一制发并归档;授权书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授权活动的唯一有效凭证,授权及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与协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协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由协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并按照协会《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用印申请,并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分支机构现有的专属印章,在本办法生效后1个月内按协会要求办理注销和交回手续,自本办法生效起分支机构现有的专属印章停止对外使用。
第十九条 协会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归口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及联络协调等工作。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服从协会归口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与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一)依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制度》等规定,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经费支持。
(二)监管与追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台账,妥善留存使用记录。协会将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将经费用于非授权范围,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经费;无法收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并取消该机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
(一)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
(二)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与协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四)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
(五)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协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管理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告,统一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事项类型、审议日期等要素,公告页面及截图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协会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解释。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