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依法设立的专门业务活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协会秘书处妥善保存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市场成熟,发展前景良好。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如下原则:
(一)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名称前要冠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二)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但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作的会员登记表,并交总会登记管理;
(三)协会会员的会费统一由总会收取,分支机构不得另外收取会员会费;
(四)分支机构活动应接受民政部门规定的监督检查,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和总会秘书处的指导。每年二月底之前向总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五)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例如: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六)协会总部财务部负责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分会财务账目纳入协会总部财务部统一管理,执行《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条 分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的换届。
(一)工作原则
1. 分支机构应按时完成换届工作,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单位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理事应为单位法人代表。当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3.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4.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后,应做好分支机构印章、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等方面的交接工作。
(二)基本流程
1. 成立分支机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支机构理事会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届理事会部分理事、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届理事人数的1/3。
2. 分支机构换届方案经分支机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于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最终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换届工作。
3. 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新一届理事会。
4. 召开分支机构新一届理事会会议,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可采取聘任制)。当选需获得实际参会理事2/3以上同意。
5. 分支机构换届后应于1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工作报告、分支机构理事情况表、分支机构秘书处交接清单。经协会秘书处备案通过后,颁发聘书。
6. 若因故延期换届,应在分支机构理事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延期换届的报告。经协会理事长审核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可延期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协会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考核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发送整改建议书:
(一)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违背第五条原则之一的;
(三)擅自改动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的。
分支机构整改期为一年,如确实无法完成整改,参考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一)分支机构的变更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本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涉及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分支机构的终止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该分支机构:
1. 没有发展前景的;
2. 不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
3. 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4. 对于连续两年以上未实际开展活动,或长期处于“僵尸”状态;脱离总会管理;内部管理混乱的分支机构,协会有权采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秘书处将提议理事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售分支机构证书,或出租、出售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业务范围和违背协会章程进行活动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不按法规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分支机构资产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助、资助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换发由总会制作的分支机构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2025年10月17日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