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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0  来源: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关于出口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事,近期多家会员单位来电来信咨询协会,为此,协会秘书处就此问题分别咨询了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出口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因此,镍镉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出口需要交纳消费税。

请有关电池出口企业及早做好规划,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协会咨询电话:022-23959268   联系人:刘彦龙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关于我们: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现有550多家会员单位,下设碱性蓄电池与新型化学电源分会、酸性蓄电池分会、锂电池分会、太阳能光伏分会、干电池工作委员会、电源配件分会、移动电源分会、储能应用分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和电池隔膜分会等十个分支机构。
本会专业范围包括: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锌锰碱锰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锌银电池、热电池、超级电容器、温差发电器及其他各种新型电池、电池系统解决方案,以及各类电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和电池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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