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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不含新能源车减免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6  作者:鑫椤资讯
      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近期,关于新能源汽车减免购置税的话题引起业内热议,有媒体报道称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优惠政策7月有望落地,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的相关条款。

早在今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深圳考察新能源汽车企业时就提到研究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5月访谈中表示,税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政策。目前新能源车辆购置税率约为8.5%,如果免征该税收,将有效降低购车成本,有助于新能源车推广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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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求意见稿称,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关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于退税额,征求意见稿称,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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