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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航空“旅客锂电池运输管理办法”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12  来源: 鑫椤资讯  作者:鑫椤资讯

   民航资源网2011年10月11日消息:近日,笔者从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官网获悉,《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旅客锂电池运输管理办法 》正式出台,全文如下:
    随着旅客携带电子产品几率的增多,且大多数电子产品中含有锂电池或锂离子电池。根据IATA发布的《危险品规则》,已将锂电池列为危险品,并且在航空运输中锂电池事故时有发生,如2011年5月25日北京——上海的国航CA1549中发生旅客SONY摄像机锂电池起火燃烧事故。为了保证航空飞行安全、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局发明电[2011]1888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西藏航执飞的所有航班,包括由西藏航执飞共享航班。
    第二条 本办法中锂电池是指含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的电池或电池组。
    第三条 旅客携带的含有锂电池的电子产品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第四条 作为旅客可携带的含有锂电池电子产品中,锂电池中的锂含量不超过2克,且锂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
    第五条 若旅客携带的电子产品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需向西藏航申请,获得西藏航批准后,可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且每人只能携带两块100-160WH的电池。
    第六条 若旅客携带的电子产品锂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60WH,严禁携带。
    第七条 西藏航不接受旅客将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产品作为托运行李或货物运输。
    第八条 对含有锂电池的轮椅或其它类似代步工具,应将锂电池从轮椅中或类似代步工具中卸下,做好绝缘处理(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卸下电池的轮椅或类似代步工具可作为托运行李,电池由旅客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我们: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CIAPS) 是由电池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现有550多家会员单位,下设碱性蓄电池与新型化学电源分会、酸性蓄电池分会、锂电池分会、太阳能光伏分会、干电池工作委员会、电源配件分会、移动电源分会、储能应用分会、动力电池应用分会和电池隔膜分会等十个分支机构。
本会专业范围包括: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锌锰碱锰电池、锂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锌银电池、热电池、超级电容器、温差发电器及其他各种新型电池、电池系统解决方案,以及各类电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测试仪器和电池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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