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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0  作者:鑫椤资讯
  5月9号上海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试用充换电设施、相关财政补贴、扶持企业平台相关支付方式和标准及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做了具体说明。
 
  基于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本办法明确范围,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对于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办法表示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3.承担公共服务。4.电能可计量。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
 
  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
 
  办法对于支付方式和标准也做了相关要求,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上限600元/千瓦;交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300元/千瓦。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0.1元/千瓦时,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0.2元/千瓦时,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还表示,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2016年运营补贴比例50%;2017-2018年运营补贴比例30%。
 
  办法同时还指出,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电费方面,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充电服务费方面,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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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 汽车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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