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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09  来源: 鑫椤资讯  作者:鑫椤资讯

    近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在海南省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按照这一《办 法》,海口市所有的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都会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而电动自行车也将不能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行。

    《办法》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建设人行天 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 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批,并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行是海南一道大煞风景的城市“景观”,尤其让岛外游客感到惊讶和不安。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行这条规定在立法听证会上曾引起了最激烈的争论,最终该规定得以保留下来。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 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300元罚款。同时,《办法》明确,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处 300元罚款;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办法》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办法》还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营运,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使用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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