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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 第一电动  作者:鑫椤资讯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速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2014年12月 16 日
  
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2014-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4〕28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在本市推广应用计划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江西省城市群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车辆按标准给予车辆购置补助。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在公交、出租、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和公务(含公安、司法)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上述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落实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及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商业运作。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减免新能源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站减半收取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交管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政控股等)

      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有关政策,切实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南昌供电公司)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6、统一规划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争取在三年内完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础框架建设,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南昌供电公司、市规划局)

      7、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8、城市新建的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对新建充电设施,按充电设备总价给予20%补助。(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新区)政府)

      9、支持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停车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等商业化运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供电公司、市城管委)

      10、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控、质量评价和售后服务管理,加快针对新能源汽车的检测机构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技术及产业发展支持

      11、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新产品的研发。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新产品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在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完成30辆(套)以上的销售后,给予每个基本车型100万元的研发补助,给予每个型号关键零部件产品10万元的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对符合条件的销往省外的新能源汽车的整车产品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按销售总额2%给予销售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适用期为文件下发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以后按国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政策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南昌市2014-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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